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中長期規劃綱要(2011一2020)》的通知
國中醫藥國際發〔201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22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指導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促進中醫藥事業科學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為人類健康服務,衛生部與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制定了《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中長期規劃綱要(2011一2020))}。現印發給你們,請在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中貫徹落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中長期規劃綱要(2011—2020)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于扶持和促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和指導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促進中醫藥事業科學發展,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為人類健康服務,制定本規劃。
一、現狀與趨勢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綜合國力大幅提升,國際地位顯著提高,中醫藥事業取得長足發展。多種形式的中醫藥對外醫療保健服務向全世界展示了中醫藥在醫藥衛生和人類健康促進中的獨特優勢,多途徑、多形式、多層次的中醫藥國際教育合作已具有一定規模,一些中醫藥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在國際醫學界引起廣泛關注,中藥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步伐加快,中醫藥產品和服務貿易穩步發展。目前,我國與外國政府及有關國際組織已簽訂了含有中醫藥合作內容的雙邊政府間協議%個,專門的中醫藥合作協議49個。第62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了《傳統醫學決議》,敦促各成員國推動將傳統醫學納入國家衛生服務體系中予以發展。國際標準化組織中醫藥(暫定名)技術委員會已經成立。“中醫針灸”已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本草綱目》和《黃帝內經》已列入“世界記憶名錄”。6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200多個團體會員參加了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和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兩個國際中醫藥學術組織,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已與世界衛生組織建立正式關系。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中醫藥交流與合作不斷得到加強。中醫藥在國際醫學界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已成為我國外交工作和中國特色醫藥衛生事業發展中富有特色且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健康觀念和醫學模式的轉變,中醫藥的整體思維、辨證論治、“治未病”等核心思想,正逐步得到國際社會及多學科的認可和接受。近年來中醫藥在衛生應急和重大疾病防治方面的特色和優勢作用正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所認識。中醫藥已傳播到世界上160多個國家和地區,許多國家明確了中醫藥(特別是中醫針灸)的法律地位,將中醫藥納入醫療保險范疇,部分國家成立了專門的中醫藥管理機構,中醫診所、針灸中心已成為許多國家提供傳統醫藥服務的主要模式和場所。中醫藥正處在快速走向世界的戰略機遇期。
同時,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還面臨著不少困難和問題。中醫藥科學內涵、地位和作用還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理解和認可。許多國家的政策性、技術性壁壘限制了中醫藥為世界各國人民醫療保健服務能力的發揮。中醫藥在海外發展過程中存在良莽不齊的客觀實際。科技支撐能力、人才隊伍和中藥企業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還不能滿足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及中醫藥走向世界的需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的任務仍十分艱巨。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循中醫藥發展規律,充分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著眼于創新合作方式、建立合作機制、拓展合作領域、提高合作效益,統籌推進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文化和產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擴大中醫藥應用范圍和國際影響,推動中醫藥理論和實踐在世界范圍內的豐富和發展,為國家總體外交和中國特色醫藥衛生事業發展服務。
(二)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社會參與。發揮政府在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的指導作用,統籌規劃、搭建平臺。鞏固民間交流與合作基礎,形成社會各方參與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格局。
以內促外,以外強內。加強中醫藥的繼承與創新,不斷提高中醫藥在境外的發展實力。充分利用國際管理、科技、人才和資金等優勢資源,推進中醫藥現代化發展。
突出特色,文理兼顧。重視中醫藥文化傳播和科普宣傳在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中的先導作用,促進國際社會對中醫藥理論和醫療保健服務作用的認同,推進中醫藥的海外應用。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根據世界各國具體情況和對中醫藥的實際需求,結合國內各對外合作單位的資源優勢,以務實、靈活、高效的合作模式,推進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
平等合作,互利共贏。尊重世界各國傳統醫學和當地風俗習慣,求同存異、相互包容,平等開展交流與合作,提高合作實效,推進世界傳統醫學、生命科學和醫學科學的豐富和發展。
(三)發展目標.
到2015年,與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間合作得到進一步鞏固和拓展;中醫藥對外醫療、教育、科研合作的規模不斷擴大,效益顯著提高;中藥產品出口額繼續穩步增長,在中成藥能夠以藥品形式進入國際醫藥市場方面取得進展;中醫藥國際標準制定取得突破,中醫藥文化的國際影響力明顯增強;中醫藥民間對外交流與合作進一步得到加強,一批高水平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基地基本建成,高素質中醫藥外向型人才隊伍逐步形成。初步建立起適應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保障體系。
到2020年,中醫藥發展的國際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中醫藥醫療保健服務被更多國家或地區納入醫療保健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險體系,中醫藥國際標準被更多國家認同,中醫藥文化傳播和科普范圍更加廣泛,中醫藥對外服務范圍和服務領域進一步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貢獻率顯著提高。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與國際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
建立與相關國際組織的長效工作機制,深化與世界衛生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組織發展戰略、運行規則、政策動態和標準規范的研究與制定,推動建立有利于中醫藥發展的國際規則體系。
(二)鞏固和拓展與外國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
建立政府間穩定的交流合作對話機制,密切高層接觸和往來,加強傳統醫學政策法規、人員資質、產品注冊、市場準入、質量安全監管等方面的對話溝通和經驗分享。促進相互理解與合作,為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中藥企業“走出去”搭建平臺,營造良好的合作環境。
(三)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中醫對外醫療合作.
鞏固現有中醫對外醫療合作基礎,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和社會資本與國外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合作,在境外建立一批高水平中醫醫療機構,提供中醫醫療和養生保健服務。大力發展與旅游業相結合的對外醫療保健服務產業,鼓勵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申請獲得國際知名保險機構的認證。在援外工作中進一步發揮中醫藥作用。
(四)全面推進多層次中醫藥國際教育合作.
鼓勵中醫藥高等院校、社會團體等機構與國外著名大學合作,擴大境外中醫藥學歷教育和繼續教育規模。優化教育結構、提高教育質量,推進中醫藥教育的國際標準建設。支持有條件的中醫藥院校拓展國際市場,吸引更多海外留學生來華接受學歷教育。鼓勵國內具有資質的中醫藥機構為國際中醫藥人員提供來華短期培訓和進修。支持中醫藥院校開展對外非學歷遠程教育,提高中醫藥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水平。
(五)深入開展高水平中醫藥國際科技合作.
支持有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中藥企業與國際科研機構、知名企業、名牌大學開展科技合作。利用國際先進的現代科學技術和方法,聯合開展中醫藥基礎理論、臨床和中藥產品等重點領域研究。加強中藥資源和知識產權保護。不斷提高我國中醫藥自主創新能力,為中醫藥進入國際主流醫藥市場發揮支撐引領作用。
(六)擴大中醫藥產品和服務貧易.
采用政府引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方式,整合國內外資源,支持中藥企業在海外建立研究基地和營銷網絡,鼓勵舉辦對外產品推介會、招商會及展覽會,支持中藥產品海外注冊,依托行業組織,擴大中藥產品的國際貿易規模,積極拓展海外市場。
建立以跨境支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流動四種國際服務貿易提供方式協調發展的中醫藥服務貿易體系。實施中醫藥服務貿易多元化戰略,建設一批集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培訓、文化傳播等功能于一體的中醫藥服務貿易示范機構。加強中醫藥服務貿易信息平臺建設,建立和完善中醫藥服務貿易統計體系。利用多邊、雙邊自由貿易區談判,推動中醫藥服務貿易發展。
(七)積極參與中醫藥國際標準制定.
積極參與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和生產銷售的技術標準和管理規范的制定。
在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標準體系下,逐步開展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中醫藥教育、中醫從業人員資質及中藥出口企業資質的國際認證認可工作。
(八)推動中醫藥科普知識和文化國際傳播.
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手段,推動中醫藥科普知識和文化的國際傳播。推動將中醫藥科普知識和文化傳播工作納入國家對外文化工作相關規劃,積極利用各種平臺和方式,開展中醫藥文化海外推廣工作。針對不同國家營造中醫藥醫療、保健、教育、科研、產業等側重點不同的市場發展環境。繼續開展中醫藥項目申報“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和“世界記憶名錄”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海外文化推介和科普宣傳工程,在境外舉辦中醫藥文化巡展和巡回科普宣傳。
(九)密切與港澳臺交流合作.
通過設立和支持內地與港澳地區具體合作項目,加強政策法規、醫療保健、教育培訓、科學研究、醫藥產品、文化傳播、科普宣傳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擴大與臺灣地區的中醫藥交流與合作,增加交流人次、提高合作層次、拓寬合作領域,推進務實合作,提高海峽兩岸中醫藥服務能力。舉辦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中醫藥學術交流大會,推進中醫醫療、科研、教育、產業及管理等全方面的合作,實現海峽兩岸及港澳地區中醫藥事業的共同發展。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發揮中醫藥部際協調機制的作用,加強政府對全國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全國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成立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外交流合作專家咨詢委員會。聘請有國際交流與合作經驗及影響力的專家、知名人士作為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顧問。建立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信息收集和分享平臺。地方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建立健全組織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外事管理人員,負責本地區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的統籌和協調。建立執行和追蹤評估機制,保障規劃的有效實施。
(二)政策保障.
積極推動將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納入國家外交、衛生、教育、科技、產業、文化、貿易等發展戰略中,建立健全中醫藥對外交流合作的法規體系。創造條件,對積極參與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給予支持。進一步加強出國(境)管理,規范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的實施,保障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的有序開展。
(三)資金保障.
通過多種方式籌措資金,支持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各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積極爭取地方財政支持。爭取國家對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專項資金的投入,引導、鼓勵和帶動社會各界加大對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項目的投入力度,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方式多樣化的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格局。